丰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
作者:null发布日期:2020-12-22

丰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
 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:为提高本馆科研水平,加强科研团队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、科学决策,依据国家文物局《省、市、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设立“丰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
第二条: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。

第三条:学术委员会在馆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 

第二章工作职责

第四条:学术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、制订、指导、组织、评议全馆各科研计划和学术活动,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。

第五条:学术委员会审议本馆科研、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,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及资金资助金额,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等事项。

第六条:审定对省部级、国家级及国际合作课题的申报工作。第七条:对本馆承担的各项科研课题进行督导。

第八条: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,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。

第九条: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。

第十条:组织各项学术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。

第十一条: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
 

第三章组织形式

第十二条: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、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
第十三条: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,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,须经馆长办公会批准。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。

第十四条:学术委员会由3人组成。

第十五条: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成员2名。

 

第四章产生办法

第十六条:我馆中层以上领导可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,通过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。

第十七条: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也可以包括文旅局领导、及我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。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,选举结果方能有效。

第十八条: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我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提出外聘委员名单,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,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。

 

第五章权利义务

第十九条:权利

1.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权利,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
2.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3.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
4.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;

5.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;

第二十条:义务

1.承担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
2.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
3.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
4.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。

 

 

第六章议事规程

第二十一条: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,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。第二十二条: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第二十三条: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方能举行。

第二十四条: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,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二十五条: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临时召集举行。会议前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。

第二十六条:委员若不遵守有关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
 

第七章附则

第二十七条: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第二十八条:本章程经馆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。